闽经贸市场〔2008〕183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民营
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经贸部门应加强对成品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中的问题,依法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和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供应稳定。
二、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的行为。
三、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增加配置油,加大自采力度,弥补配置油不足,解决好当前部分地区柴油供应紧张的问题。要合理调配,保证重点供应,在做好省会城市和设区市城区重点加油站供应的同时,确保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农村重点社会加油站的市场供应。特别是当前正值春耕农忙季节,要对省经贸委确定的460个农村重点社会加油站予以足量油品供应,确保各地春耕生产用油。要加强销售管理,防止倒卖囤积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加强农村加油站建设,特别对没有加油站的乡要作为近期加油站建设重点,与城区加油站建设结合起来,引导两大集团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五、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各地经贸、价格主管部门和两大集团应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对成品油市场情况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舆论炒作,及时化解个别地方加油站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和市场稳定。
二 00 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 石油 经营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3月25日印发